原标题:我市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门诊保障
近日,我市转发省级关于完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门诊待遇保障范围的有关政策措施,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明确待遇保障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临床医生诊断明确,符合门诊使用谈判药且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患者,谈判药品使用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纳入谈判药门诊待遇保障机制范围。将符合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未在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由个人自费。谈判药品的用药范围根据谈判药情况动态调整。
坚持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相挂钩,分别确定职工、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医保保障水平按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全省统一。
已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原则上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进行保障,对当年超出门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的谈判药费用,纳入谈判药门诊待遇保障机制进行保障。异地就医患者的谈判药门诊保障,按我市相关待遇标准执行。
我市谈判药门诊待遇保障是在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保障基础上增加的一项门诊待遇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进一步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待遇。(俸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