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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耕地保护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09:37:00  来源: 云南网-临沧日报

原标题:临沧市耕地保护告知书

广大村民朋友: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市耕地总量少,后备资源匮乏,我们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只有保住了耕地,才能保住我们自己的“饭碗田”。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耕地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自然资源,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对挖田造湖破坏耕地、侵害群众权益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整治各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六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二、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严格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村民拟建房屋的,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2020年7月3日起,所有农村建房需求均要“先审批、后建设”,“未批先建”造成乱占耕地的,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予以拆除。必须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不得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家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一旦发现,将被认定为典型违法问题,拆除有关建筑物并严厉处罚。

五、违法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额最高可达每亩66.67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物土中生,有土才有粮。让我们倍加珍惜和保护耕地,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临沧市人民政府宣

2024年6月

责任编辑:沐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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